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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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若房屋主要构部件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不符合质量要求,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同样可要求退订合同并追偿损失。双方应依法处理,保障权益。

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即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交房且无合理解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如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交房,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但仍可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依法生效,买卖双方即受法律保障。须严格履行合同,买方需按时支付房款,卖方需按期交付房屋。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期限执行,皆构成违约,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确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满足以下原则:未全面履行工程图纸和合同约定的任务并达标,不符合国家竣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筑材料、设备和零部件缺少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建设单位未获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书;未履行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要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 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