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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差买房算欺诈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1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规,该解读详细阐述了卖方存在哪些特定行为将导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进而导致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索赔;此外,如果实际情况允许,买方还有权向卖方提起诉讼,强制其负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卖方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存在下述三种情形之一,均使得合同效力受到质疑或是需进行撤销:(1)故意隐瞒自己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匿所卖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实情;以及(3)故意遮掩所卖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使用的事实。详细解读以上法律条款,我们惊讶地发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之中,法律尤其强调卖方有义务针对以下三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欺诈后果:一、卖方必须如实告知买方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若刻意隐瞒或是提供伪造的预售许可证,那么商品的买卖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二、对于被设置抵押的房屋,卖方应尽到全面披露的义务,否则若故意隐匿这一重要信息,将使买方陷入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三、当所售房屋已被内定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时,卖方有义务毫不保留地将这一信息向买方明示。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实践中便可能出现购房者房屋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所谓的“一房多卖”甚至是“一房两卖”等情况。同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一旦拆迁安置房已被指定用作特定主体的住房需求,买方实际上无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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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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