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杭州法律咨询 > 杭州房屋买卖法律咨询 > 利用信息差买房算欺诈么

利用信息差买房算欺诈么

任* 浙江-杭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04 09:26:29 450人阅读

利用信息差买房欺诈

其他人都在看:
杭州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杭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规,该解读详细阐述了卖方存在哪些特定行为将导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进而导致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索赔;此外,如果实际情况允许,买方还有权向卖方提起诉讼,强制其负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卖方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存在下述三种情形之一,均使得合同效力受到质疑或是需进行撤销:(1)故意隐瞒自己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匿所卖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实情;以及(3)故意遮掩所卖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使用的事实。详细解读以上法律条款,我们惊讶地发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之中,法律尤其强调卖方有义务针对以下三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欺诈后果:一、卖方必须如实告知买方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若刻意隐瞒或是提供伪造的预售许可证,那么商品的买卖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二、对于被设置抵押的房屋,卖方应尽到全面披露的义务,否则若故意隐匿这一重要信息,将使买方陷入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三、当所售房屋已被内定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时,卖方有义务毫不保留地将这一信息向买方明示。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实践中便可能出现购房者房屋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所谓的“一房多卖”甚至是“一房两卖”等情况。同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一旦拆迁安置房已被指定用作特定主体的住房需求,买方实际上无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24-10-04 13:41:00 回复
咨询我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出卖人在签订住宅屋交易合约之时,若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使其合同归于无效或者被宣告撤销、被解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赔偿实际损失,并且还可向出卖方主张不超过已付款项1倍以内的赔偿责任:(1)明知却故意隐瞒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明显虚假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2)刻意隐秘出售房屋曾经设定过抵押的事实;(3)故意掩盖所出售的房屋已被出卖予他人或作为补偿拆迁安置房的事实真相。综合上述法律条款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卖方的以下三类行为作出了特殊规定,均属于欺诈范畴:首先,针对房屋尚无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构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卖方必须予以明确告知;其次,对于出售的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卖方也有义务透露;最后,当买方意图购买的房屋已被出卖予其他人或者已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卖方同样须如实披露。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情形将会导致买卖双方签署的合约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出卖方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欺诈行为,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导致买方遭受经济上的严重损失。

2024-10-04 12:22:30 回复
咨询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出卖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会导致合同失效或被取消、毁弃,买受人有权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出已付购房款数额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当事人故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现状,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刻意隐藏所售房屋已申请抵押的真相;(三)蓄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与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实情。由此可见,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中,尤为强调出卖方必须要遵守以下的欺诈行为限制:首先,故意隐瞒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状况,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针对这种情况,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范,该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有意掩饰所售房屋已申请抵押的真相。在知悉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拥有优先追索权,这无疑增加了买受人面临的严重法律风险。最后,有意掩盖所售房屋已出售与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实情。这实质上便构成了一房两卖或多卖的违规行为。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这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出售予某特定主体。

2024-10-04 10:57:3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