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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怎么谈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29人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者若未能履行其签署的合约条款并导致违约行为发生,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责责任。就违约金而言,如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具体数值,那么守约方有权按此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在此过程中,应注意若所约定的违约金额低于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仲裁机构或法院将会根据受害方的申诉请求酌情予以调整和提升;反之亦然,若所定违约金显著高出实际损金额度,仲裁机构或法院也将有权依据各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进行合理调整与降低。倘若阁下与对方签署的合同时未曾涉及到给予或收取违约金事宜。那么当出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有责任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参照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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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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