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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

时间:2026.05.06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35人
律师解析:
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所应支付的三期工资,应按照两倍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通常情况下,不论该员工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间是否工作期满一年,均会依照其每月工资收入进行相应支付;倘若该雇员在未达到一年服务年限但已超过半年时被终止用工关系,同样可依据一个月工资额度获得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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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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