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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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兴建之房产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得以进行交易,然而必须受到特定条件的约束。卖方与买方必须均为该处村庄的本土居民,且买方须严格遵循所购置房产所属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同时所销售之房产也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任何此类交易都须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才得到认可和执行。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符合宅基地审批程序的交易具法律效力。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指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可随意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法院可依法拍卖。个人房产可强制执行,但集体房产原则上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或出售。特殊情况下,法院可“现状处置”,但需揭示房屋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及土地属性等信息。

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可交易,但有约束。双方须为同村合法村民,买方需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房屋需符合本地法规。出售此类房产的行为需要上报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其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