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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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若出现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应以官方测量数据为准。面积误差在3%内,遵循多退少补原则,按实际面积调整房价。若误差超3%,实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购房者仅需补足3%以内的差额,超出部分由开发商承担;若实测面积小于约定面积,开发商除退还3%以内的款项外,超出3%部分需按合同价款两倍退款。

如若开发商违反约定,则需依照合同条款予以赔偿;然而,如果开发商存在诸如一房二卖等欺诈行为,致使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房产,那么他们应当负担起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双倍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则须参照违约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确认。

在购房过程中,若债权方严格履行了其债务责任,则定金可被退还至当事人手中或用于抵扣相应的价款;反之,若债权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实施,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商如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除非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违约,开发商与购房人应签署严谨的预售合同。开发商应重视交房期限,按时交房,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对购房者进行经济补偿,金额视违约情形和损失而定。

面对现房购买中的房产烂尾风险,购房者不应私自停止房贷支付,此举构成违约,将招致法律责任。妥善应对策略包括:一是积极与贷款银行深度沟通,力争达成贷款暂缓支付的一致意见,并签署清晰停贷协议。二是如协商无果,购房者有权诉诸法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请求裁决解除已签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