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工伤认定这一议题,我们要解答的核心问题便是
劳动者受到的
意外伤害究竟是否应被纳入
工伤范畴。
根据相关
法规,该认定结论可能分为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等多种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工伤认定和
工伤鉴定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将它们相对模糊化处理。
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同时也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工伤认定乃是进行工伤鉴定的重要前提;
同时也是工伤鉴定的必要前置步骤。
换言之,唯有在通过严谨的
工伤认定流程且做出了相应劳动者受伤事件应被认定为工伤或是视为工伤的结论之后,才能够进入到工伤鉴定环节当中,开始对相关事宜展开进一步的审查和评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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