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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时间:2024.10.29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纠葛之事项能否地处地法院专属管辖,实际上还需考虑到相关的特定情况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属管辖的情况可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首先,不动产纠纷:针对涉及不动产之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具体来说,当地的基层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其次,港口中发生的作业纠纷:如若纠纷系在港口设施进行的操作过程中产生,则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承担审判职责。
再者,遗产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应由被继承人逝世时之居住场所或其主要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管辖。
最后,关于破产诉讼:该类案件应当交由破产企业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加以审理。
而在处理涉及房屋买卖纷争之事时,如果涉及的是房产产权的纷争,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将适用专属管辖原则,从而由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然而,如果纠纷仅限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所生发的争议,例如违约等合同纠纷,即非专属管辖范围,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由被告所在地点或者合同履行地点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限。
综合以上所述,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关于产权归属这一部分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而单纯的合同履行等问题则无需遵循专属管辖,应遵循普遍的管辖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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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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