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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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主体是物业。

小区车位产权归属法规规定:车位建筑面积若计入公摊,产权归全体业主;未计入公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产权的,归开发商;属于国家强制配备的人防工程车位,产权归国家。简而言之,公摊车位属业主,非公摊且开发商取得产权的属开发商,人防车位则属国家。这些规定确保了车位产权的明确归属,维护了业主和开发商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区停车位位于业主共有的道路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并需承担相应法律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自身权利为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

小区车位部分分配权是否可授予业主,涉及法律合规性。据我国法律,建筑物共用街道旁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擅自设桩或收费。物业若欲利用这些车位经营,如停车收费,须先征得业主及业主大会明确同意,并公开财务。因此,授予业主部分分配权需依法合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区停车位位于业主共有的道路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并需承担相应法律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自身权利为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