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学生
实习期受伤不是
工伤。根据《
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
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
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在校生的实习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校生的实习属于学习的一部分,而劳动者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由于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依法不能按
工伤待遇来处理,只能按
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实习生可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处理,可诉请法院裁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
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
赔偿。而学校对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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