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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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于租赁合同争议,其审判权归属租赁物所在地法院,属于专属审判权。此类审判权涵盖三类: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港口作业争议由港口所在地法院审理;继承遗产争议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审理。这些规定确保了相关案件得到专业、高效的审理。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若有双方共同商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应尊重并遵循此约定,由选定法院审理。双方可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若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国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需先确定地域管辖,即案件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以避免未来争议。

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如下:合同双方若已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应遵循该约定;若未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确保了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主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为未约定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合同争议的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