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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协议该按什么条件去解除

时间:2025.12.2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1.不定期协议是没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清的协议,当事人能随时解除,但要讲诚信,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
2.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要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不过要给借款人准备时间。
3.若未提前通知造成对方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4.解除方式有两种,协商解除需双方达成一致;
行使解除权按法律规定通知对方,通知到协议即解除。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未约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几个月后,小朱因自身需求欲收回房屋,未提前通知小李便要求其立即搬走。小李认为小朱未给自己合理准备时间,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拒绝立即搬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小朱虽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小李。
2、小朱未提前合理通知小李,导致小李遭受损失,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商一致解除和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案中小朱未与小李协商一致,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使解除权也未按规定提前合理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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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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