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保险无固定保险期间,在职期间单位需为职工持续缴纳保费,职工受保障。
2.从参保缴费起,到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停缴时,职工符合规定的
工伤可享待遇。
3.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欠缴期间职工工伤,单位按标准支付费用。
补缴后,新费用由基金和单位按规定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正常缴费。一段时间后,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欠缴期间,小朱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小朱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却以未缴费为由拒绝承担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
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持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此期间职工处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小朱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受伤,本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由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欠缴期间小朱发生工伤,按照规定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公司补缴费用、
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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