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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时对方有过错是否需担责

时间:2026.06.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1.房屋租赁中,有过错方通常要担责。按照民法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要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违约责任
2.出租人过错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可解约并索赔。如房屋质量差影响居住,出租人要维修或赔偿。
3.承租人过错致租赁物受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使用不当损坏设施,需修复或赔偿。
4.责任承担依合同和实际过错定,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入住后小李发现房屋天花板有严重漏水问题,影响正常居住。小朱认为此问题自己无责,不应承担维修责任。小李则要求小朱尽快维修并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物品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若此为出租人小朱的过错,小李作为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小朱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天花板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小朱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若小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则需负责修复或赔偿,但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并非小李使用不当。双方若协商不成,小李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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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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