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包工头责任承担看具体情况。
有
承包资质,和工人是
雇佣关系,按相关法律,一般要为工人工作中
人身损害担责
赔偿。
2.无承包资质,发包单位把工程给他,发包单位与工人可能被认定有
劳动关系,发包单位担
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包工头有连带
赔偿责任。
3.若工人自身有错导致损害,可减轻赔偿方责任。
最终责任比例结合各方过错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工地包工头,从小丽所在的发包单位承接工程。小胡是小朱雇佣的工人,施工时不慎受伤。小朱认为自己无承包资质,不应承担责任,小丽所在的发包单位则称应由小朱承担。小胡觉得自己虽有一定操作失误,但
主要责任仍在雇主和发包单位,三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有承包资质,其与小胡形成雇佣关系,根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小朱通常要对小胡因工作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若小朱无承包资质,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小朱,发包单位与小胡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免除小朱的连带赔偿责任。
3、因小胡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按照规定,可以减轻小朱或发包单位的赔偿责任,具体需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等确定最终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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