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20年,60岁以上每长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2.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依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定。
未成年人算到18岁,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算20年,60、75岁以上算法同死亡赔偿金。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
侵权人过错、手段等定。
还可能有
医疗费等费用。
案情回顾:小胡驾车与小静所乘车辆相撞,导致小静不幸死亡。小静
家属要求小胡
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小胡认为计算标准过高,双方就
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若死者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计算方式与死亡赔偿金类似。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等因素确定。此外,赔偿项目还可能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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