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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结束离职后能否拿回入职材料

时间:2026.02.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1.从法律层面讲,入职材料属员工个人物品,员工有权拿回。
2.试用期结束离职,单位应归还身份证、学历证等入职材料复印件
3.若单位拒绝归还,员工可先协商,说明合理诉求。
4.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有权责令单位限期归还,因扣押材料违法
员工拿回材料有法可依。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试用期结束后离职,向单位索要入职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小朱认为这些材料属于个人物品,单位理应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先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表达取回材料的诉求,但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员工入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属于个人物品,员工有权拿回。在试用期结束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归还员工入职材料。该单位拒绝归还小朱入职材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小朱先与单位沟通协商,这是合理的解决途径。若协商不成,小朱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该单位限期归还材料,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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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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