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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屋租赁权能否提执行异议

时间:2026.02.0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提执行异议
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若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承租人凭借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权益。
按规定,承租人能在执行程序里用租赁权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不过要满足合同签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租金合理支付等条件。
符合条件可向执行法院提异议,保护租赁权,防止房屋被不当执行。

案情回顾:

小胡将房屋出租给小丽,后该房屋因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查封并准备拍卖。小丽认为自己与小胡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自己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了合理租金,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受此影响,于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保护其租赁权,阻止房屋被不当执行。

案情分析:

1、若小丽能证明租赁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根据相关法律,其租赁权受法律保护。
2、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及合理支付租金也是关键因素,若满足这些条件,其执行异议更有可能被支持,从而保障自身合法租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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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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