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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约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时间:2026.01.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1.承租人提前解约租赁合同赔偿方式看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合同有提前解约赔偿条款,按约定来,如支付数月租金作违约金
2.合同没约定,承租人提前解约算违约,要赔出租人实际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像空置期租金、找新承租人的费用。
3.出租人有减损义务,要及时找新承租人防损失扩大。
若没履行,扩大部分损失承租人不用赔。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小李因个人原因要提前解约,小朱要求赔偿。租赁合同中未明确提前解约的赔偿方式,小朱认为小李提前解约使房屋出现空置期,自己有租金损失,且寻找新承租人也产生了费用,要求小李赔偿这些损失。小李则觉得赔偿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租赁合同未约定提前解约赔偿条款,小李提前解约构成违约,需赔偿小朱的实际损失,包括因提前解约导致的空置期租金这一直接损失,以及寻找新承租人产生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2、小朱作为出租人有减损义务,需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如积极寻找新承租人以防止损失扩大。若小朱未履行该义务,扩大部分的损失小李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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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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