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庆市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的相关规定,被
征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
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建安造价的批复》涪府函〔2008〕365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200元/平方米、建安造价为1100元/平方米。根据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被
拆迁后符合安置对象的住房货币安置费应为:(1300元/平方米-270元/平方米)×30平方米=30900元。城镇规划区涉及农村房屋被征收拆迁后选择统建优惠
购房安置的安置对象给与每人每月200元的过渡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没有文件规定给与过渡费,所有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安置方式的相关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