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
病假工资需要确定四要素,即:计算基数、
病假系数、当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 1、计算基数: 一般认为,病假工资是企业给予员工因
病休假期间的特殊福利待遇,不应按本人正常出勤
工资计发。根据上海市高院意见,计算基数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1)如
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
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 (2)双方
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3)以上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