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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孕妇病假工资

 计算病假工资需要确定四要素,即:计算基数、病假系数、当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   1、计算基数:   一般认为,病假工资是企业给予员工因病休假期间的特殊福利待遇,不应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计发。根据上海市高院意见,计算基数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1)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   (2)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3)以上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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