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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收童工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的省市还出台了实施意见或者实施办法,比如《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对使用童工的处罚有不少具体的规定。 以上是对“没有合同法厂的劳动法收童工职工什么办法可以处理?”的回答。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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