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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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