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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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