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
工伤风险
类别和
工伤事故及
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伤残二级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3、如果单位没有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则上述费用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只能由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如单位拒绝,您可以在取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