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
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
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