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
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