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
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