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房产的所有权状况。如果房屋已经于其中一方名下进行了登记注册,那么该方将会被视为房主的默认人选。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购置的房屋是用夫妻共有的资金购买的,即使仅有一方的姓名出现在
房产证上,另一方仍然可能拥有对此房产的相应权益。物业公司以对方并非业主为理由而做出的不当行为是完全不恰当的。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双方对于同住的房屋都应享有关于合理使用以及相关权益的规定。因此,我建议你向物业公司展示能够证明你们夫妇关系以及共同所有该房屋权益的相关
证据,例如
结婚证书、
购房合同等等。倘若物业公司依然拒绝提供服务,你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者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