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关于房地产交付延期问题上并无全国性的固定期限标准可循。
通常情况下,商品住宅
买卖合同中会明白无误地注明房舍实际交付的确切日期。
如果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任何超过这个确定日期的行为都属于延迟交付之列。
倘若合同对此事项没做任何要求和说明,依据法律规定,出售方若出现延迟交付房屋现象,在受到买受方的催促之后,虽然给予了他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完成交付责任,却依然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者,此时,买受方可向法院提出解除该项合同并获得其支持,除非在
签订合同时双方另有协议特殊说明者。
至于法律上并无设定或在此基础上买卖双方未曾达成任何共识时,在收到对方催告信息后,解除权得以行使的合理时间也被规定为三个月时间区间。
如果对方
当事人并未有过催告行为,那么解除权理应自解除权产生当天开始算起,一年内必须予以行使;逾越这个期限仍未
行权的话,解除权就将永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