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商品房认购协议
纠纷之
诉讼事件,其
管辖权之行使通常需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应当审查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是否已经对法院的管辖权做出了明文约定。如果存在此类明确约定且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有关地域
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应依据该约定所指明的法院来审理相应事件。然而,倘若协议双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约定,那么按照惯例往往会将此类事件的初始审理权赋予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所在法庭或争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
至于如何确定争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这一问题的解答相对较为复杂。例如,如果在认购协议中明确标示了交付房源的具体地址,则可将该地点视为争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反之,如果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约定,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会将接受款项一方的所在地作为争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举例来说,当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
付定金时,购房者所在地即为争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而当开发商向购房者退还
定金时,开发商所在地亦可被视为争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因此,在处理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之诉讼事件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定最适合审理该类事件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