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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官司再审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争议事件中的申诉和重审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首先,如果具备了新的、充分的证据,那么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其次,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再次,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被判定为伪造;第四,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并未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第五,如果对于审理事件所需的主要证据,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且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却未能进行调查收集;第六,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的错误;第七,如果审判组织的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并未进行回避;第八,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或者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能归咎于他们自己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而未能参与诉讼;第九,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第十,如果未经传票传唤,就做出了判决;第十一,如果原有的判决或裁定遗漏了某些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第十二,如果根据原有的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被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三,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事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违纪行为。关于申诉和重审的申请,需要在判决或裁定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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