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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审判人员和开庭不一致怎么办

黄** 四川-成都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9.09 15:20:00 350人阅读

判决书审判人员和开庭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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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所下达的判决书须明确载明判决的具体内容以及给出判决决策的法理依据。判决书所包含的具体信息如下:
(1)案件性质、诉讼请求的要旨及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事实与理由;
(2)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理由;
(3)判决的最终结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4)上诉的期限以及上诉的途径等。判决书需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共同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以示权威性。
此外,若当事人对于审理程序存在异议,可向本院或检察院提出相关质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2024-09-09 17:1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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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文书须明确阐释裁断结论及其产生的依据。其具体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原告的诉讼主张及争执焦点;
(2)判定事实及其理由、适用法律的依据以及理由;
(3)裁定结果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4)上诉期限以及相关上诉流程。裁决文书应当由审判执行人员以及书记员进行签署,并盖以各级人民法院相应的公章以示权威性。
此外,若当事人认为审理程序存在瑕疵或问题,可及时向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人民检察院具有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

2024-09-09 16:4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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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判决书必须详尽明确地阐述判决的结果以及做出此种判决的理由和依据。这其中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案由;
(2)诉讼请求;
(3)有关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4)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理由;
(5)适用的法律条款及其理由;
(6)判决结果及诉讼费的承担方;
(7)上诉期限以及上诉的方式等。
此外,判决书还需由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共同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以示权威性。
在审判过程中,若当事人对于审理程序存在异议或质疑,可向本院或检察院提出相应的反馈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的审理程序有问题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24-09-09 16:2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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