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在未经合理原因的前提下单方面解约的预售
房屋买卖合同事宜,是否应当承当相应的赔付责任,须参照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通常来说,倘若开发商无正当理由于是
解除合同,那么这种行为便毫无疑问地构成了
合同违约,应对此承担起相应的全面
赔偿责任,这其中既包括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利息,同时也应当就由此产生的任何
经济损失实行全额赔付。然而,如果
购房者自身存在
违约行为,比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房款等等,并且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被合同所明确规定可以解除的条件,那么在这种前提下,开发商若想解除合同便可能不需要承当对应的赔偿责任。再者,若因为诸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战争等无法归咎于双方的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而不得不解除时,该种情形下的
合同解除通常情况下不会要求双方负有
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总结起来,在判定开发商在何种情况下解除预售房屋卖合同需要负责赔偿,必须依据合同明确载明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结合实际事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准确评估和判断方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