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职工作为购得经济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屋改造后的
回迁安置房以及标准租让私有住房的一方,其没有运用贷款方式完成此类房产购置行为,他/她和其配偶将被允许每年进行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操作,且累积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越实际产生的住房花销总和;
(2)对于选择采取贷款方式购买上述类型房产的职工及关键人而言,例如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主导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他们可以每季度一次性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其他情形则可以每年一次性的申请,但是累积提取的总额度必须限制在贷款用于购置自住住宅实际产生的住房花费(这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首次
购房款在内)之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