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有优良的质量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一旦在保修期内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起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迟滞修复工作,买方有权自己或选择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产生的额外损失,均须由卖方承担。在此所述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未对
购房者的正常居住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性质量问题,例如屋顶、墙壁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室内地坪出现空鼓、开裂、起砂情况,墙皮、面砖、油漆等装饰层出现脱落现象,卫生间、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出现泛水、积水、漏水现象,电线出现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等问题。
《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