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购
买房屋过程中,购屋者具备行使
合同解除权之权益。当交易双方其中一方无法按时履行主要
债务责任,经过书面或口头的催告程序后,在法定期限之内仍然未能如期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解除该项合同。然而,解除权的
有效期限仅限于一整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之中,购屋者可随时选择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商解除该份合同;若超出此期限,将失去享有此项解除权的权利(除非基于其他特定原因,例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其次,当卖方因各种客观原因未能按约准时交付房屋时,须承担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两造
当事人均有机会就一方预期违约时应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计算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