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商品房预售方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将其预售合同报送至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同样,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前往商品房所在地区级及以上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此外,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还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订立,必须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
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
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4、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