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之间出现误差在百分之三之内皆属正常现象。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商品房销售方在交房时若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标明的面积有所出入,而合同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应依据约定进行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建成的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
处理方式都会在合同中予以详尽说明。如合同并未就此做出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则购买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若购买者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屋售价将由购买者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