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六种具体情形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均可能被判定
违反合同约定,此时
购房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其购置的房产:首先是延迟交房的情况,即开发商未能遵守
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通常在三个月之内,履行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合同的申请,同时还拥有权要求开发商
赔偿双倍
定金或就已经支付的款项支付相应的利息。其次是未按时办理
产权证书的问题,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同样享有解除购买合同的权利。再者是开发商资质不全的情况,只有当开发商成功获得所有必要法律许可证之后,才有资格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事宜,若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便会被视为
违法经营,由此而缔结的购买合同也必然失效。此外,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出售时预估的预计面积差距过大也是一种
违约行为,如果在房屋交付之际,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购买合同时预估的预计面积之间出现了较大差异,且超出了法定比例(即3%),购房者便有权利以此为由向开发商提出解约请求,同时还有权主张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溢出部分的相应利息损失。最后是建筑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开发商私自更改房屋设计这两种情况,如果因为包括但不限于地基沉降超过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不足等因素引发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导致房屋使用寿命缩短甚至危及住户安全,经由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确认后,这类情况被确认为品质不合格,购房者便有权按照规定要求退货。另外,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房屋布局、采光方向、面积大小等涉及整体房屋外观及内部功能设计的关键性细节,购房者也有权依据双方签署的购买合同之约定,选择要求开发商退还所购房产。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 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 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
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
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
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