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者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业主可向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提及到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房地产领域的法律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事务进
行权威性的管理和监督。若双方无法就
延期交房达成共识,业主还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通知,要求对方迅速履行交房义务并支付
逾期交房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然而在经过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仍旧持续三个月以上未能交房,同时也无法以正当理由做出解释,那么业主便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附带的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