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协谈的根本内涵在于,双方能够在互相尊重、平等的基础上主动展开沟通交流,进而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2.而调解这一行为方式则是借助于第三方权威力量的介入,通过耐心劝导、深入教育等多元化手段,达成化解纷争,实现
纠纷问题圆满解决的目的;3.
仲裁则是指特定的仲裁机构依法成立,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权威性的评判结论,从而对涉及到的权益义务关系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4.若经充分协商依然无法妥善处理争议,任一方
当事人皆可选择向所在辖区的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