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达到租约期满之际,业主并不具备随意解除
租赁合同之权力。
然而,若出租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实存在提前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合法资格,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倘若
承租方无法按照
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方法或是未能将租赁房屋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遭受损失,那么出租方有权依法
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其予以
经济赔偿。
其次,如果承租方延迟交付租金,而出租方已通过催促的方式提醒承租人但仍未能在指定的催告期内按时支付租金,那么出租方此时同样具有
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便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
转租,出租方同样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提前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