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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公摊面积能私自改造吗

商品房领域中,公用分摊面积的占有与使用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及共享权益范围,不容私人擅自侵犯或破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借口而拒绝履行应尽之义务。此外,业主在转让建筑物内部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亦将随之转让给受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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