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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有纠纷找什么部门

在涉及购房纠纷需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通常会指定当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审理机构;然而,如若纠纷内容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话,则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将该问题交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因此,了解并明确纠纷的具体性质以及相应的管辖权归属至关重要。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第一审的民事案件,除非该法典有其他特殊的规定。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公民间的普通住房购买交易合同纠纷。当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先根据被告的居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则应以其常住地为准。一般来说,如果是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那么就应该由被告的居所地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然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一类特殊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是要严格遵循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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