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购房纠纷需要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时,通常会指定当地的人
民法院作为唯一的审理机构;然而,如若
纠纷内容涉及到
合同条款的话,则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特殊规定,将该问题交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因此,了解并明确纠纷的具体性质以及相应的
管辖权归属至关重要。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第
一审的民事案件,除非该法典有其他特殊的规定。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公民间的普通住房购买交易
合同纠纷。当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先根据被告的居所地确定
管辖法院;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则应以其常住地为准。一般来说,如果是针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那么就应该由被告的居所地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然而,对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一类特殊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是要严格遵循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