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
拆迁延迟交付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向开发商送达催告通知书,以期其能够尽快履行交房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在收到催告通知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房,或者未能为
逾期交付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那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