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使用的土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尽管已经办理了
产权证明文件,然而它仍然不属于租户所有。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规定,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归
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并且在建筑房屋时,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
因此,我们可以在
租赁协议中进行清晰明确的文字表述,设定当租赁关系终结之后,应为新添建的地上物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
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
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