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楼盘延迟交付使用日期,您有权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要求其尽快完成。然而,在向开发商发出催告信之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如果他们尚未执行交房事宜,您便可以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庭解除双方现有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还可以提出
赔偿相关损失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无论是出卖方还是买方,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了延迟交付房屋或支付
购房款项的情况,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作为解除权人的另一方就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如
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