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作为
购房者,你有权选择是否取消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合同。如果你发现另一方在主要义务上存在延迟履行行为,并已对此发出催促函,但经过合理时间的等待后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你就有权力终止这份合同。然而,请注意,这个解除权的
有效期仅为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你可以随时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但是,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你将永久失去这个权利(除非你能找到其他正当理由,例如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你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当其中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规定如何计算因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额。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